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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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4-05-09 08:56:19   作者:信息部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宝丰县人民政府文件

 

宝政〔20141

                                                         

 

宝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行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4328

 

 

 

 

 

宝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统一、规范、诚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公共资源交易行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丰县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组织实施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按照中央“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要求,着力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运作规范、服务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服务、管理、监督“三分离三统一”。

第五条 全县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统一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禁止任何形式的场外交易。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竞买人)参加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交易活动。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进驻交易中心的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和制度,并对场内交易活动进行全方位监督和服务。

第八条 县发展改革、财政、住建、国土、国资、卫生、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管理。依法受理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举报投诉案件,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县监察部门依法对我县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行政监察。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含房屋、水利、交通、公路、市政、园林、信息、装饰装修、人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管线敷设等领域)的工程设计、勘察、施工、监理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

(二)通过招标、询价、竞争性谈判等方式进行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医疗产品采购,重要材料和机电设备等项目采购。

(三)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四) 国有、集体产权股权转让,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房屋租赁、资产处置。

(五) 特种行业经营权、出租车经营权、城市占道经营权、路桥和街道冠名权、大型户外广告经营权出让或转让,银行抵押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拍卖。

(六)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或以财政资金为主的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

(七)全县国有资产处置和政府财政投入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质环境治理、水利、林业、科技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八) 公共债权的转让,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破产财产的拍卖。

(九) 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主要设备和材料采购。

(十) 其他依法必须招标、拍卖、挂牌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十一)受委托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政府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在场外进行:

(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不能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公共资源交易的具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交易程序等事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拟定、审核,经县交易中心确定后统一进场。确需变更的,经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交易中心备案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其招标代理机构由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从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介机构库中随机选定。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必须在开标前规定时间内,由招标人(采购人、转让人)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政府性投资项目取消业主派代表参加评标。

第十五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依据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的交易文件,实施受理申请、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结果公示、成交确认等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交易结束后,交易双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各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成交确认书、中标通知书、交易合同等文件,方可办理项目后期手续。

第十七条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代收代退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投标单位、竞买人从其基本账户转出的保证金,统一收取交易服务费。

第十八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遵守公共资源交易规则,接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相关当事人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公共资源交易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己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三)未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的;

(四)合同约定期限内的;

(五)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交资料不全或弄虚作假的;

(六)应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无效:

(一)交易活动当事人不具备交易资格的;

(二)交易活动当事人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故意操纵交易价格的;

(三)交易项目业主以买方的身份或者委托他人受让自己管理的公共资源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中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交易期间第三方对交易标的物权属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

(三)出现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情形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行为应当终止:

(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确认交易项目业主对其委托交易的公共资源无处置权的;

(二)交易标的物灭失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五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采取场内监督、职能监督、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形成互相制约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场交易,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审批及各类交易文件的备案审查,加强交易活动的现场监督及成交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评标(审)专家抽取、资格预审、开标、评标、挂牌、拍卖、竞价、谈判等活动进行时,项目业主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必须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交易活动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在法定时限内向和行政监管部门提出质疑和投诉,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可向行政监察机关举报。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县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妨碍正常的交易活动;

(二)参与评标定标活动;

(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七)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九)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对应进而未进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确认书,审批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资金拨付,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建设、产权过户和使用等后期手续;县监察局将对相关部门进行专项监察、问责,以督促其应进必进。

第三十条 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交易活动当事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应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各行政主管部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有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抄送: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办公室。

 

 

宝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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